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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0 9:50:34 点击率:46
近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正式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下降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黄色、橙色和红色等三个级别的预先警示,其中受到红色预警的企业或被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办法》提出,不规范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0分、5分、2分和1分。其中,有3种情况需要一次性记10分,包括: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超载超限去除危险物或利用车辆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以及擅自在停车场内停放装载危险货物的重车,或在场内堆放储存及分装危险货物等。
受到红色预警的或被收回许可证
《办法》提出,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或者是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及与普通货物混装的,将实施黄色预警,并给予2个月的警示期;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30分,或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等,将实施橙色预警,并给予4个月的警示期。而当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或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将实施红色预警。
此外,《办法》还明确,受到红色预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6个月的警示期,警示期内每月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依法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警示期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分再次达到预警级别或发生其他直接预警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限期1~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警示期内未发生不规范行为记分清零
《办法》还提出,有3种情况可直接实施红色预警,包括: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发生同责及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或是将本企业承运的经营业务转包其他不符合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而对经认定发生直接预警不规范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值达到预警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广州市危运企业经营资质预警通知书》,并将预警情况抄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法》明确,受到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警示期内,未发生不规范行为的,预警予以解除,累计记分予以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但未达到预警升级的,预警予以解除,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且达到预警升级的,相应提升预警等级,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